川勞社養復[2003]第17號
宜賓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妳局《關於是否將折算後的工齡作為連續工齡作為個人繳費年限計算退休待遇的請示》(宜勞社辦〔2003〕40號)收悉。答復如下: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資函第102號。[2000]143號規定“在社會統籌與個人相結合、建立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特殊工種的工作年限是否折算為工作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可根據本省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際情況自行確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批復是各省自行確定的指導意見。因為我省早在1993就進行了養老金計發辦法改革,明確規定新辦法不再折算工齡。《省勞動廳、省財政廳、省體改委、省稅務局、省總工會關於印發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改革若幹政策問題意見的通知》(川勞保[1993]93號)規定:“對1992年3月前已參加退休費社會統籌的國有企業固定職工,按照《因此,我省仍按上述原規定執行,即新辦法實施前已從事特殊工種的退休人員,不折算工齡,不作為連續工齡計算基本養老金。
2003年6月5日
關鍵詞:轉發特殊工種折算工齡繳費年限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