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7條:判決宣告前,人民檢察院要求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的理由,作出是否準許的裁定。
第117條:人民法院決定準許人民檢察院撤回案件,沒有新的事實或者證據,人民檢察院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188條:因證據不足撤回起訴,自訴撤回後又告知同壹事實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訴訟:(由最高法院解釋)
(1)第三十六條:人民法院裁定準許原告撤訴後,原告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重新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準予撤訴的裁定確有錯誤,原告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撤銷原準予撤訴的裁定,重新審理。
(2)第三十七條:原告未在規定期限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又未申請緩交、減交、免交或者申請未獲批準的,按自動撤訴處理。案件駁回後,原告在法定期限內再次提起訴訟,並依法解決了訴訟費預交問題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在民事訴訟中,壹般接受撤訴再起訴的法院(根本原因是民事訴訟當事人有相當的上訴權和處分權),但在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壹般不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