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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批準的,國家有強制力來保證法律的實施,“法律具有國家強制性”的觀點是我的觀點,是壹種主流的法學理論。法律始於19世紀的創始人奧斯汀的“法律秩序說”。然而,這種充滿積極色彩的“強制理論”觀點,卻無法解釋實施過程中的諸多法律問題。因此,對法律產生、制定和實施的邏輯過程進行全方位的“強制”反思是十分必要的。從法律的力量來源來看,除了國家強制力之外,西方法學派認為法律還根植於正義、理性、民族精神、社會秩序的內在需求;從法律的基本類型來看,除了強制性規範之外,授權性規範根本無法體現“強制性”特征;從法律的實施來看,除了國家強制力推動實施外,更多的是民眾對法律的認可,對自覺守法的接受。因此,國家強制力是實現地方驅動力的法律過程。法律的實施不僅要受到外部政治、經濟、文化條塊等內部因素的制約,法律也具有合理性,壹定的社會物質生產條件下主體的法律權利反映了社會發展過程中所繼承的傳統要求,並盡可能與當前整個社會的人們的價值觀、道德觀相壹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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