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僅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區域和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或者自主創業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不得超過兩年。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如果珠寶店與妳簽訂了競業限制條款,珠寶店必須每月向妳支付經濟補償金。不支付經濟補償金,條款無效,不涉及妳的法律責任。如果他起訴妳,妳完全有機會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