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實習生與所在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通過實習在所在單位進行壹定的專業培訓。比如《專利代理條例》規定,專利代理機構只能向實習滿壹年後首次從事專利代理工作的人員頒發專利代理工作證。在這種實踐中,實習生必須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目的是從工作中增強自己對這些專業工作的熟練程度,以便將來能夠獨立從事這類職業。還有律師,醫生等等。
另壹種是實習生出於教學需要在單位的社會實踐,比如大學生畢業實習。這種實習的明顯特點是用人單位不與實習生建立勞動關系,或者因為實習生與其他機構有關系,不能建立勞動關系。還是以大學生畢業實習為例。實習學生與學校有高等教育關系,大學生檔案等個人簡歷文件也放在學校,單位根本無法與實習學生建立勞動關系。而且這種實習的目的在第壹種情況下並不專業,大學生可以從事與未來工作不同的實習內容。所以這種實踐本身的目的是接觸社會,實踐從書本上學到的理論知識,而不是專業培訓,其根本目的是教學。在壹些法律法規中也有這樣的解釋。比如《鐵路高等學校學生實習管理細則》說:“本細則所稱實習,是指認知實習、生產實習、畢業實習、臨床實習醫學院校、教學實習師範院校、社會調查等實踐性教學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