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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畢業生就業協議,請法律專家解答。

1.如果聘用協議中約定了違約金,但妳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入職,就要承擔違約責任。其實妳已經在公司工作兩個月了,不存在違約的情況。這裏需要說明的是,簽訂就業協議的目的是約束畢業生按照協議到約定的用人單位工作。如果我已經在協議規定的部門工作,那麽簽訂協議的目的已經達到,協議自動終止。即公司所謂的5000元違約金沒有法律依據。

2.用人單位存在非法用工。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妳入職後1個月內與妳簽訂勞動合同,否則承擔雙倍工資的法律責任。而妳在用人單位不與妳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辭職,當然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是維護妳合法權益的表現。

3.妳的檔案和其他材料現在應該已經放在雇主那裏了。妳可以向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幫助,他們會督促用人單位及時將妳的個人檔案轉出。如果暫時沒找到新單位,可以存放在當地人才市場。

註意;雇主唯壹可以欺騙的是,他們會聲稱妳沒有按時開始工作。妳最好能找到壹些妳在這家公司工作的證據,比如工作證,工作服或者妳在這家公司工作的照片。這種方法僅用於預防目的,不能被雇主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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