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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土地,支持那些懂得法律的人。

1953號縣政府頒發的土地房產權屬證書,是我國土地改革時期,第壹次為解放後不久的農民確認土地和房屋所有權的法律憑證,體現了農民真正的主人地位。但這個證是建國初期在私有制條件下使用的。不久,農民逐漸實行互助小組,加入初級和高級合作社,土地私有制已不能滿足農村經濟發展的需要。因此,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是以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為基礎的,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1958成立人民公社,以隊為單位建立三級新體系。由此,土地私有制徹底結束,土地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1962年9月實行“四個固定”,即中共中央第六十條明確規定“生產隊內部的土地,全部歸生產隊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條也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集體農民所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根據憲法和土地管理法的立法宗旨,新制度建立,舊制度同時廢止。因此,1952號縣政府頒發的《土地房產所有權證》在人民公社成立時已經完全失去效力。但對於延續至今的1953核發的房屋,該證書可以作為確定房屋占用土地使用權的參考,但不能作為空地和其他土地權屬的有效證據。

妳說的地面照片,應該是指這個時期。

主要看妳土地證上的發證時間。如果是1953,只能作為參考,不能作為空置土地和其他土地權屬的有效證據。有問題可以先咨詢國土部門,再咨詢律師事務所。必要的話可以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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