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時,會扣押其隨身物品、外套和鞋子,此人只穿內衣和制服進入監獄。人的財物會由看守所開出壹式三份的清單,人出屋領取扣押物品時拿著清單。如果沒有發現在押人員攜帶危險物品,如果違反監獄規定,將被帶上設備並受到嚴格監控。看守所是國家關押犯罪嫌疑人的專門執法機構。國家負責被拘留者的夥食,他們的生活條件不好。日常用品需要自費購買。如需向在押人員賬戶存錢,可在正常工作時間到看守所後臺辦理。看守所對所有在押人員壹視同仁,嚴厲打擊監獄領導和惡霸的行為。看守所對在押人員的費用沒有限制。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在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案件中,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偵查機關應當將上述情況提前通知看守所。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詢。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受監控。第壹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適用於辯護律師與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會見和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