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將法規名稱修改為《上海市法規》;2.在條例的立法目的條款中,增加“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浦東新區法規的決定”;3.增加規定:“本條例所稱法規包括壹般地方性法規和根據NPC常務委員會授權決定制定的浦東新區法規。”“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編制年度立法計劃時,應當充分考慮浦東新區的改革發展需要,對浦東新區的法律法規作出專門安排。”4.增加規定:“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NPC常務委員會的授權,制定浦東新區法規,在浦東新區實施。”“浦東新區法規可以規定下列事項: (壹)浦東新區先行先試前需要制定的事項;(二)浦東新區為適應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需要制定的事項;(三)依法應當由國家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事項;(四)其他需要制定浦東新區法規的事項。”
法律依據:《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第壹條為了規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活動,完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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