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資子公司為上市公司的,證監會和SASAC《關於規範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的通知》第二條第二款第壹項規定,上市公司不得為控股股東、持股50%以下的其他關聯方、非法人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
如果全資子公司為非上市公司,子公司要為母公司債務提供擔保,必須通過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控股股東必須棄權,所以全資子公司不能形成決議,所以實際上不能提供擔保。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的,依照公司章程由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公司章程對投資總額或者擔保總額以及單個投資或者擔保金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控制的股東,不得參與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百度百科-中國人與中國公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規範上市公司及其關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