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訴訟中,舉證和質證是法定程序,必須履行。
回答基礎
1,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後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可以不登記。
第二十八條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引起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消滅的,自人民政府的法律文書或者征收決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第二十九條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財產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
第三十條因合法的建設、拆遷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產權的,自該事實行為實現之日起算。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65條第1款:當事人應當及時為其主張提供證據。
第六十八條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當庭出示的,不得公開出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