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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不動產所有權的證據是什麽?要不要在庭審時拿出來證明訴訟標的是房產所有人的事實?

通常,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依據是基於法律行為(如房屋出售後的轉移登記等。)、事實行為(如房屋合法建造等。)、法律規定(如房屋的繼承或贈與等。)或公法行為(法院或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件或政府征收決定)。房屋確認時,需要提供上述相關證明材料作為證據,庭審時應當出示並質證。

在民事訴訟中,舉證和質證是法定程序,必須履行。

回答基礎

1,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後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可以不登記。

第二十八條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引起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消滅的,自人民政府的法律文書或者征收決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第二十九條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財產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

第三十條因合法的建設、拆遷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產權的,自該事實行為實現之日起算。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65條第1款:當事人應當及時為其主張提供證據。

第六十八條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當庭出示的,不得公開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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