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擾民的定義和時間段是什麽?

法律分析:噪音擾民屬於違法行為,有行為後果的定義。只要產生的噪聲幹擾了公民的正常生活,就是噪聲擾民的違法事實。如果超過晚上22: 00或者到第二天早上6: 00,就是擾民。所謂晚上22點到第二天6點,就是法律意義上的“夜晚”的定義。“夜”的噪聲排放標準高於“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

第三十條在城市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特殊需要連續作業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前款規定的夜間作業,必須向附近居民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八條違反社會生活噪聲汙染防治的法律規定,制造噪聲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給予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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