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應及時進行初審。
二。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查。提供的材料不齊全的,告知申請人隨時補正。
三。實地考察:工作人員到現場打開辦公場所、辦公設施、辦公環境進行實地考察。
四。認證: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並頒發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法律依據:《人才市場管理條例》第九條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的申請報告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批。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的理由。予以批準的,發給《人才中介服務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發給並送達申請人;不同意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