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違法分包工程的損失誰來承擔?

違法分包工程的損失誰來承擔?

法律主觀性:

我國《建築法》對分包和轉包有非常明確具體的規定。根據《建築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禁止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建築工程全部分包給他人,禁止將其承包的建築工程全部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包給他人。違法分包應當承擔以下法律責任:壹是承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者將中標工程的部分主體、關鍵工作分包給他人,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行為無效,轉讓、分包的工程金額為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對勘察、設計、監理單位處以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監理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其次,違反規定轉包、違法分包或者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依照上述規定處罰;接受轉包、違法分包或者以他人名義承攬工程的,處65438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法律客觀性: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本條例所稱分包,是指建設單位將應當由壹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設工程分解為若幹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承包單位的行為。本條例所稱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 (壹)總承包單位將建築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的;(二)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沒有約定,且未經建設單位同意,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三)總承包單位將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四)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築工程進行分包的。

  • 上一篇:《網絡安全法》是如何規定責任的?
  • 下一篇:為什麽有人喜歡看家事調解電視節目?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