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8+10.1年6月實施的《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即企業因員工原因提交假畢業證的,企業可以依法直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2.a使用虛假學歷證書求職,主觀上有欺詐行為。如果雙方發生勞動爭議,需要公司承擔舉證責任。
3.如果公司能夠證明A的大學畢業證是其工作規範的必備要件,可以依據《勞動法》第十八條第二款主張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
如果合同的簽訂不是基於A的畢業證,則雙方的勞動合同有效,公司必須依法處理與小吳的勞動關系。
4.企業規章制度和入職流程比較完善,規定用偽造的文憑欺騙公司被認為是嚴重違紀。同時,新員工入職信息登記表上也有類似的規定,單位保存好新員工提交的相關材料,那麽就可以依據單位的規章制度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辭退員工。
但由於企業規章制度存在漏洞,單位不能隨便辭退員工。在這種情況下,公司承擔主要責任。雖然A提交了假文憑,但他的能力完全符合企業的需求。基於人道和節約成本的原則,他不應該解雇員工。
5.即使A沒有被辭退,也要因為A違反了公司的規定,按照公司的獎懲條例和公平原則對他進行處罰,防止誠信危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