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規適用於行政區域內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依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審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根據有關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參照國務院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決定、命令制定、發布的規章,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根據法律、行政法規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發布的規章。人民法院認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發布的規章與國務院部委制定發布的規章和國務院部委制定發布的規章不壹致的,應當提請國務院作出解釋或者裁定。
仲裁庭審理案件有兩種形式:
1.不進行審判。壹般來說,只有在當事人申請或雙方同意的情況下,這種審判才基於書面文件。
2.審判應在法庭上進行。這種審理應按照仲裁規則的規定不公開進行。當事人要求公開審理的,仲裁庭應當作出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條* *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法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理和兩審終審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三條* * *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案件,應當依法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符合本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