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檢查和指導學校衛生防疫和保健工作,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學生設置廁所和洗手設施。寄宿制學校應當為學生提供相應的洗漱、洗澡等衛生設施。學校應當為學生提供充足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飲用水;
2.學校應當組織學生根據年齡參加適當的勞動,並對參加勞動的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和必要的安全衛生防護措施。普通中小學組織學生參加勞動,不得讓學生接觸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從事不安全的工作,不得讓學生參加夜班勞動。普通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農業中學和職業中學組織學生參加生產勞動和接觸有毒有害物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保健。學校應定期對他們進行體檢,加強健康防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零九條。
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從事傳染病防治工作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