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好!關於妳提出的“刑事案件變成行政處罰”的問題,現答復如下:公安機關在辦理行政案件過程中,發現同壹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采取以下措施:1。行政案件尚未結案的,可以直接作為刑事案件處理,無需履行撤銷手續和刑事立案。2.已作出行政處罰的,應當先撤銷行政處罰決定,再移送刑事案件,重新立案,再按照辦理刑事案件的程序重新進行調查。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可以予以訓誡或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也可以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或行政處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偵查終結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判,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