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文件主要有中央六部委《關於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的通知》、中央八項規定、中央監察部《關於違規發放津貼補貼的處罰規定》等。嚴格執行公務員津貼補貼和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的規定。除國家規定的特殊崗位津貼補貼外,不得擅自發放工資以外的津貼補貼。國家規定的補貼發放要嚴格按照文件規定的範圍、對象和標準執行,不得擅自擴大實施範圍和提高補貼、補助標準。同時應報區人社和財政部門辦理備案手續並納入工資統壹發放。此外,不得違反規定擅自以各種名義向員工發放獎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審計署。
第五條。將罰款的收繳和執行與補貼、津貼掛鉤,利用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發放補貼、津貼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六條以發放補貼的形式將國有資產變相集體私分給個人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第七條違反財政部關於行政事業單位工資、津貼、補貼核算規定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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