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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認罰的法律基礎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1207條:明知產品存在缺陷而生產、銷售,或者未按照前條規定采取有效補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健康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法律主觀性:

認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並簽署書面認罪認罰書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檢察機關建議的刑罰種類、幅度、執行方式,是否積極退賠贓款贓物,是否積極繳納罰金,是否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沒有異議。也是評價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處罰的重要標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同意適用速裁程序或者簡易程序的,不影響“刑”的確定。寬大是指對認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法定減輕情節的,應當根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從輕處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沒有法定減輕情節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內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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