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育、養育、教育應統籌考慮,加強對適婚青年的婚姻家庭價值觀教育和引導,控制不良婚俗、天價彩禮等不良社會風氣。
2.提高優生優育服務水平,發展普遍育兒服務體系。
3.促進教育公平和優質教育資源供給,降低家庭教育支出。
4.要完善產假和生育保險制度,強化稅收、住房等扶持政策,保障婦女就業合法權益。
5.對普遍兩孩政策調整前的獨生子女家庭和有兩個女兒的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繼續執行現有的獎勵扶助制度和優惠政策。
6、建立健全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綜合救助和保障體系,完善政府主導、社會組織參與的救助和關懷工作機制,維護計劃生育家庭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鼓勵壹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壹個孩子。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少數民族也應當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不壹致的,適用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