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房屋租賃的日常維護可以簡單分為兩種,壹種是房屋本身的維護;另壹個是房子裏物品的維護。前者在法律上也叫房屋修繕責任,是指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自然損壞或人為損壞,由哪壹方承擔維修責任的問題。出租人有義務及時、認真檢查和維修房屋及其設備,確保房屋居住和使用的安全。但是,由於承租人的過錯造成房屋損壞的,承租人應當負責修理或者賠償。簽訂租賃合同時,最好列出過錯項,便於責任劃分。第二種情況,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租賃房屋內的附屬設施,包括各種家用電器,應當在房屋租賃合同中註明名稱、規格、購買時間、使用年限等詳細信息。同時,合同中應明確約定家用電器等室內設施的維修責任。如遇失敗,應按合同執行。租賃合同中雙方未明確約定室內設施維修責任的,因自然消耗或合理使用造成的租賃房屋室內設施包括家用電器的故障和損壞,壹般由業主承擔,但因承租人使用不當或故意行為造成損壞的,由承租人負責維修或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第七百零七條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認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租賃期限固定的,應當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壹十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壹十五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改善或者增加租賃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加其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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