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是融資租賃合同中的主體,既是買賣合同的買方,又是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在聯系供需雙方,促進融資租賃交易中起著不可或缺的作用。根據我國現行的相關法律,出租人只能是專門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融資租賃公司。
承租人是租賃物的選擇者和實際使用者。我國法律法規對承租人的主體資格沒有強制性規定。但就實際情況而言,融資租賃合同的承擔者只能是法人或其他組織,而不能是自然人。
除了作為基本主體的出租人和承租人,融資租賃合同還涉及壹些非基本主體,如轉租融資租賃合同中的最終承租人、買賣合同的委托代理人、承租人的信用保證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