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第五十六條,國家實行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制度。接種過程中或者接種後,受種者死亡、嚴重殘疾、器官組織損傷等損害屬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或者不能排除的,應當給予補償。補償範圍實行目錄管理,並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免疫規劃疫苗所需的補償費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在預防接種經費中安排;接種非計劃免疫疫苗所需的補償費用由相關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承擔。國家鼓勵通過商業保險等形式對異常接種人群進行補償。
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應及時、方便、合理。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的範圍、標準和程序由國務院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請點擊輸入圖片說明(最多18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