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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地鐵安檢人員要求我強制安檢,我有權利拒絕嗎?

他有權拒絕妳坐地鐵,但無權強迫妳檢查。因為安檢涉及到對旅客身體和物品的檢查,所以在我國不可避免地涉及到搜查權。例如,檢查項目僅限於查看和復制放置在表面上的目標對象,不允許瀏覽或找到它們。現實中地鐵安檢人員要求乘客自己打開包裹或者自己打開包裹看包裹裏的物品。這樣的行為屬於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搜查”。搜查是指司法機關在偵查刑事案件過程中,對犯罪嫌疑人和可能藏匿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所及其他有關場所進行搜查和檢查,屬於刑事強制措施的壹種。搜索物品包括瀏覽和尋找包裹中的物品的行為。因為搜查行為涉及乘客的人身自由、隱私等權利,所以搜查必須依法進行。對於限制人身自由的搜查行為,我國《立法法》第八條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只能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等規定。我沒有權利做出這些決定。結合地鐵安檢,《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辦法》是建設部發布的部門規章,《軌道交通管理條例》是各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在限制人身自由方面,已經違反了《立法法》的規定,應當無效。那麽,由於這兩個理由都是無效的,如果行使安檢權的長途鐵路公司“檢查”乘客的身體和包裹內部的物品,無疑屬於非法搜查(“檢查”乘客的包裹,只檢查外觀則另當別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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