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規定,我國的行政復議機關有兩種,其中壹種就是前面提到的行政復議機關。其次,對海關、財政、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壹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擴展數據:
壹、行政復議的申請條件:
1.申請人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答辯人。
3.有具體的復議請求和事實依據。
4.屬於申請復議的範圍。
5.屬於復議受理機關的管轄範圍。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九條和第16條的規定,申請復議還必須符合以下程序性條件: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復議。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復議。
二、行政復議受理審查內容:
1.申請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2.該應用程序是否是重復的應用程序。
3、案件是否已被人民法院受理。
4.申請手續是否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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