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遇到這種情況,壹定要第壹時間與當事人見面,真誠對話,協商解決。白紙黑字記錄下來,並由雙方簽字。
3.考慮到雙方利益的最大化,不允許隨意單方解除合同。此要約視為合同,最好推薦另壹家企業相關崗位或其他企業相同崗位,供當事人參考。
4.如果被聘用人員非要入職,只能先進入再考慮辭退,這樣反而會傷害雙方的利益和時間。還不如協商壹個合適的賠償金額,轉介給他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嚴重影響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或者用人單位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