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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

人防工程建設管理規定如下:

第壹條為了加強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活動,保障人民防空工程的戰備性、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人民防空工程,是指為戰時保護人員和物資、人民防空指揮和醫療救護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以及結合地面建築修建的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簡稱防空地下室)。第三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應當與城市建設相結合。堅持長期建設和應急建設相結合;堅持國家投資和社會集資建設相結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應當遵循統壹規劃、量力而行、平戰結合、質量第壹的原則。

建設前工作和項目審批權限?

人防工程建設單位應根據人防工程建設的長遠規劃提出項目建議書。項目建議書的內容主要包括:建設的必要性和依據、建設地點、建設規模、防護要求、平時戰時使用、建設條件、環境影響、合作關系、投資估算和資金籌措,初步分析戰備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綜上所述,《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條例》已經給出,是加強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的管理法規。詳細規定請咨詢專業人員。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和空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制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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