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告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起訴狀應當寫明原被告的具體情況、原告的訴訟請求、訴訟理由、事實依據和相關證據等。;
2、原告的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3、且對方已領結婚證;
4.對方的戶籍證明或居住證明;
5.有子女的,還應提交子女的出生證明和戶口簿;
6.如果是第二次起訴離婚,原告也會出具法院的判決書;基本婚姻狀況證明。
但人需要在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提交起訴書、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感情破裂證據等材料;法院審理離婚案件,首先是調解。調解不成,就開庭審理。如果審判判決和調解失敗,法院將做出涉及離婚、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的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9條。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