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在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內運營的運營單位未制定安全保護方案,或者未取得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同意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在擴建、改建、改建軌道交通設施時未制定安全保護方案的。
第四十六條運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規定,並構成違反安全生產管理行為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五條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造成城市軌道交通設備設施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的,按照消防、規劃、建設、園林綠化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處理。,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九條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或者對依法應當查處的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運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