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條
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停止不法侵害的行為,給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動,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statute/s1054578.html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防衛過當的認定;
1.它顯然超過了必要的限度。這裏所說的“必要限度”是指有效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防衛強度;
“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是指普通人能夠認識到自己的防衛強度已經超過正當防衛的必要強度,即應以防衛行為是否能夠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為限。
2.給違法侵權人造成了極大的損害。這裏所說的“重大損害”,是指因防衛人的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導致不法侵害造成人身傷亡等嚴重後果。
/statute/s 1568917 .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