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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殘疾證?

法律分析: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殘疾人證的辦理有以下步驟:1。申請:申請人需持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本、三張身份證照片向戶籍所在地縣級殘聯提出申請;2.受理:縣級殘聯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後,進行受理審查;3.評估:指定機構將對申請人的殘疾情況進行評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管理辦法》第九條。(1)申請:首次申領殘疾人證的申請人,須向戶籍所在地縣級殘聯出示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本和近期二寸免冠白底照片三張,如實填寫申請表和評估表。申請智力和精神殘疾證和未成年人申請殘疾證,必須同時提供法定監護人的證明材料。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網上申請。(二)受理:縣級殘聯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後,對申請人、法定監護人、照片、身份證、戶口簿進行確認,填寫虛假信息者不予受理。(3)評定:由指定機構對申領《殘疾人證》的申請人進行殘疾評定,根據殘疾標準對殘疾類別和等級做出明確結論,填寫評定表並加蓋公章。評定結論符合殘疾標準的,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五個工作日;申請人為未成年人的,原則上不予公示。(四)審批:縣級殘聯對申請材料、受理程序、殘疾評定結論和公示結果進行審查,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經審查符合規定的,予以批準,並填寫打印殘疾人證相關信息,在批準機關壹欄加蓋公章,在持證人肖像上加蓋鋼印。同時,將殘疾評定表等相關信息錄入殘疾人口基礎數據庫。鑒定結論不符合傷殘標準的,不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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