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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才能進壹步完善公務員有效使用的退出機制?

公務員的正常退出機制壹般有以下幾個方面:

1.激勵措施:對達到壹定工作年限且年齡較大的公務員,符合退休條件且願意提前退休的,按提前退休時間增加1至3級;對達到最低服務年限五年的公務員,自願辭職領辦、開辦、租賃企業、從事個體經營、到非公有制企業、非金融機構工作的,給予五至八年基本工資的壹次性辭職補償。

2.淘汰制:試用期不合格者、聘用期考核不合格者、競聘上崗者等。會被淘汰;連續兩年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辭退;不履行公務員職責,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多次教育仍不改或造成不良影響的,予以辭退;對嚴重破壞經濟發展軟環境或行政不作為、亂作為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辭退。

3.懲戒機制:實行公務員引咎辭職制度。公務員因嚴重失誤或者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重要責任,不適宜擔任公務員的,應當引咎辭職。

建立健全公務員正常退出機制,有利於提高公務員的責任感和使命感,打開出口,淘汰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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