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股權轉讓的股東納稅義務成為必然。由於股東的誤解,股權轉讓中的稅收陷阱比比皆是。
1.股權轉讓陰陽合同中的“避稅”條款無效。
2.0元為實繳註冊資本,0元為股東,轉讓股權時也應納稅。
3.企業股東轉讓股權,完成工商變更,即使沒有收到股權轉讓款,也要交稅。
4.納稅人解除原股權轉讓合同,收回轉讓股權的,不退還個人所得稅。
5.新股東以不低於凈資產價格的價格購買股權。
6.個人股權轉讓過程中取得的違約金收入也應征收個人所得稅。
7.個人股權轉讓合同簽訂生效後,即使轉讓方未收到股權轉讓款,也應申報納稅。
8.個人以股權參與上市公司定向增發屬於股權轉讓,征收個人所得稅。
9.非貨幣出資形成的股權轉讓涉及第二次納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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