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6年至2011期間實施節能技術改造或能源管理項目,國家或上海市有關部門根據節能量給予資金支持的,可獲得前期減排配額。前期減排額度按照資金支持的核定節能量折算成碳減排量的30%確定,按照每年10%在2013至2015三年內進行分配。節能與碳減排的換算系數為2.23噸二氧化碳/噸標準煤。
1:新增項目額度。對2013至2015試點期間投產且年綜合能耗達到2000噸標準煤及以上的固定資產項目,可以申請新增項目配額。新項目的定額根據項目的年度基本定額、生產負荷率和生產時間確定。
法律依據:《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以2010年9月發布的《重慶市主要汙染物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為例。該條例明確規定排汙權交易以排放指標為基礎,對交易主體和條件、交易方式和程序、交易管理和責任等作出具體規定。條件成熟時,國家將以專門立法的形式制定碳排放權交易法,對含碳溫室氣體的排放許可、分配、交易和管理,交易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作出詳細規定,並將碳排放權和碳排放權交易制度明確加入環境保護法,確定為我國的壹項基本環境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