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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工傷

1、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在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者收尾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有職業病的;

(五)外出工作時,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特殊情況下,經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二、無勞動關系如何認定工傷

勞動者在出賣勞動力獲取報酬時,往往處於弱勢地位。國家在制定相關法律法規時,刻意對某些領域的勞動者給予優惠保護。這壹保護性規定突破了工傷必須以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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