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正義也叫程序正義、程序正義,即嚴格按照法律辦事,重在形式和手段的正義;
實質正義僅僅意味著法律必須符合人們的道德理想和價值訴求,它側重於內容和目的的正義。由於形式正義體現在法律的規定中,具有概括性和抽象性的特點,因此在權利和義務的具體實施中,在某些情況下可能導致實質上的不公正。
法律必須盡可能地體現實質正義,並與人們的政治理想和道德要求相壹致,正如盧梭指出的“法律是公意的行為”,“社會正義觀念的提高和改變往往是法律改革的先驅”(博登海默《法理學——
——法哲學及其方法),在形式正義與實質正義的沖突中,人們可以突破滯後的法律。當然,法律是穩定的,不可能壹蹴而就,這就需要立法者在適當的時候對法律進行權衡和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