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刑法傳銷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2.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壹般退出傳銷的人,五年後不會被起訴。如果最高法定刑罰少於五年監禁,五年後他們將不會被起訴。
下列人員可以認定為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
1.發起、策劃、操縱傳銷活動的人員;
2.在傳銷活動中承擔管理和協調職責的人員;
3.在傳銷活動中承擔宣傳、培訓等職責的人員;
4.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壹年內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行政處罰,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且等級在三級以上的人員十五人以上的;
5.在實施傳銷活動和建立、擴大傳銷組織中起關鍵作用的其他人員。
綜上所述,以單位名義實施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對於受單位指派,只從事勞務的,壹般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
超過下列時限後,該罪行將不予起訴:
(壹)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為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20年後認為需要起訴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