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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德沃金的“主導法律理論”

德沃金的法律解釋理論及其法律完整性理論。德沃金的法律整體性理論是他在與分析實證主義大師哈特的長期爭論中建立起來的壹個新的法律思想體系。在這種新的法律思想中,他提倡壹種解釋的法律理論而不是語言分析,並主張對其中的事物、行為、制度和實踐進行“建設性的解釋”。德沃金認為有三種不同類型的解釋,即對話解釋、科學解釋和作為創造性解釋的藝術解釋。相比較而言,法律解釋與藝術解釋最為相似,因為“兩者的目的都是解釋人創造的與其實體完全不同的東西,而不是像對話解釋那樣解釋人說過的話,或者像科學解釋那樣解釋不是人創造的東西。”

回顧20世紀下半葉法理學的辯論史,其中,辯論最激烈、持續時間最長、參與人數最多的是“哈特-德沃金”辯論。在過去的50年裏,哈特和德沃金之爭主導了英美兩國的法哲學討論。自從德沃金在1967年發表《規則模式、社會規則與法律理論和疑難案例》以來,無數的書籍和論文如雨後春筍般出現在我們面前,或捍衛哈特的主張,或堅守德沃金的立場,繼續開展對哈特的研究。哈特學生拉茲於65438年至0994年編撰的《法的概念》(第二版)中“後記”的發表,再次激起學者們的辯論熱情,並將這場辯論提升到壹個新的高度。至於“哈特-德沃金辯論”,雙方可能在爭論什麽問題上有不同意見,也可能不是在爭論同壹個問題或對象,辯論的話題也可能不是單壹話題,而是可能涉及到很多具體的子命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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