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刑事案件的過程首先是運用證據認定案件事實的過程。只有在準確認定案件事實的基礎上正確適用法律,才能正確處理案件。證據是證明案件事實的唯壹手段,也是正確處理刑事案件的可靠保證。所謂以事實為基礎,即以證據為基礎,以證據能夠證明的事實或者已經證明的事實為依據。在現代刑事訴訟中,審判是關鍵階段。在這壹階段,應當最終確定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由法院對被告人是否有罪、是否應受刑罰作出最終的、權威的裁決。只有法官才能根據正當審判程序判定被告有罪。這是法治和刑事訴訟法的要求。法官應當直接以文字審理案件,貫徹證據裁判原則,要求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必須當庭出示,由控辯雙方質證,由法官認證。明確壹般證據審查采信原則,制定各類證據審查適用規則,細化不同訴訟程序的證明要求,區分定罪事實和量刑事實的認定標準,完善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制度和保護制度,極大豐富和完善我國刑事證據規則,明確判斷標準,增強可操作性,幫助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和法官在司法實踐中統壹對證據審查適用的認識,減少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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