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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斷主體是否合格

法律主觀性:

主體資格即主體資格,即當事人資格,是指抵押合同的當事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主體資格不存在瑕疵。《民法典》第469條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訂立合同。書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電報、電傳、傳真以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有形地表達內容的數據電文。,並且可以隨時檢索,都被視為書面形式。合同主體發生變化的,無需重新簽訂合同,雙方協商壹致可以重新簽訂合同。公司合並或者分立的,合同權利義務由合並或者分立的主體直接承擔,無需重新簽訂合同;在單位註銷、自然人死亡的情況下,由於合同壹方主體的消失,合同的權利義務自然消失,不存在所謂的重簽,也不能重簽。自然人的繼承人願意履行原合同的,可以另行訂立合同。主體不對,合同無效。根據現行民法規定,訂立合同時,當事人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簽訂的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不相適應的合同,未經其法定代理人追認無效。《民法典》第壹百四十三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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