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責任制改革的主要目標之壹是突出檢察官在辦案中的主體地位,強化檢察官的司法責任。因此,在突出檢察官辦案主體地位、適當下放檢察官權力的同時,也要加強對檢察官司法辦案的監督和制約。"高景峰說,在制度設計上,最高人民檢察院的重點是加強對"事"和"人"的監督和制約。
“‘事’的監督就是‘辦案’的監督;‘人民’的監督,就是‘檢察官辦案’的監督。”記者了解到,新的司法辦案機制充分發揮大數據、人工智能等現代科技在辦案監督管理中的作用,要求所有司法辦案工作運行在統壹的業務應用系統上,實現全案可追溯、進度可視化。同時,新的司法辦案機制還加強過程監控,公開辦案過程信息、結果信息、法律文書等。通過互聯網,構建“事前預防、事中控制、事後評估、公開透明”的辦案監督管理機制。
在對“人”的監督管理方面,新的司法辦案機制全面推行司法績效檔案,建立健全檢察官績效評價制度,強化司法績效檔案和評價結果的運用。檢察官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對違紀違法或司法過錯者將嚴肅追究責任。
“通過對‘人’和‘事’的綜合監督管理,實現‘放權不放縱,有權不任性’,確保司法責任制的順利運行。”最高人民檢察院新聞發言人肖偉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