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加強慈善立法。我國目前涉及慈善的法律法規只有三部,分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基金會管理條例》。對於慈善機構的認定、登記、管理和監督,以及實際發生的財產權利、融資與投資、公益事業的轉讓等問題,都沒有法律可以參照。立法機關應頒布相關法律,使慈善事業在中國的發展有法可依。因此,建議政府盡快制定《慈善條例》,從法律制度上規範慈善的性質、地位和原則。二是建立健全各類慈善組織。現階段,我國應著力培育募捐市場,大力推進募捐活動,逐步實現募捐機構、執行機構和協調機構並存。對慈善組織活動的監督。政府應建立慈善活動的公開制度和慈善活動的公眾監督制度。第二,需要社會監督。社會監督包括輿論、民間評估機構和公民個人監督。僅僅由政府來監管慈善活動是遠遠不夠的。另外,輿論和公眾的監督也很重要。要確保媒體和公眾對慈善活動的監督渠道暢通。第三,內部監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