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1)不是調整社會關系的唯壹手段。社會關系是復雜的,調整社會關系的手段有很多,如道德、思想教育、宗教等。法律只是其中之壹。而且有些社會關系只能起到輔助作用,有些社會關系是法律無法調整的。
(2)“為善不足以治,為善不足以自行”,因為再好的法律,也需要正確的人去實施和正確地運用;也需要社會大多數成員的支持;此外,法律的實現必須與相應的社會、政治、經濟和文化條件相協調。
(3)法律的抽象性和穩定性與現實生活的矛盾。現實生活是具體的、多變的、多種多樣的,所以法律本身總會有壹些漏洞和空白。
(四)適用法律的事實不確定的。
總之,法律在現代社會中的作用是巨大的,但它不是萬能的,有其局限性。
再問壹句:非常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