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所有者拒絕歸還土地,他可以到村委會申請土地所有權的變更。當事人找到土地屬於自己的物證和證明,可以向村委會申請註銷變更。這也需要足夠多的證人和證明,證明土地是屬於他們的,比如大部分村民和鄰居。
2.當事人也可以協商找到土地確權人,與其溝通解決問題,讓土地公示的相關材料撤銷,土地返還;
3.當事人可以查詢是否有轉讓或贈與的相關約定,如果有,可以提供給村委會和土地管理部門,此時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4.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遇到這類問題,不要驚慌失措,也不要盲目求和。需要采取法律手段,可以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其返還土地使用權,撤銷土地權屬相關資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或者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之前,任何壹方不得改變土地使用現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