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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關於經濟補償的說法哪壹個是正確的?

關於經濟補償的正確說法如下:

按照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計算,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

擴展知識

法律主觀性:

經濟補償的法律規定:根據職工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的工資;在本單位工作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發半個月工資。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 *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只有按照舊法和新法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經濟補償金的期限才能連續計算。如果按照舊法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即使按照新法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期限也只能從新法實施之日起計算。

從上面可以看出,在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並不是所有的勞動者都能得到賠償。如果企業因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違反合同中的約定而解除勞動合同,不僅企業需要賠償,相反,勞動者還可能要承擔壹定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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