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毆打他人,故意毀壞私人財物,應該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毆打他人造成輕傷,涉嫌故意傷害。毀壞私人財物,數額較大的,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應當數罪並罰。

故意傷害、毀壞財物,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壹)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2)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14周歲以下人員或者60周歲以上人員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壹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第四十九條盜竊、詐騙、哄搶、哄搶、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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