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了解瑞典刑法。瑞典刑法對毒品犯罪的具體規定不明確。
2.但是,由於毒品犯罪嚴重危害社會管理秩序和人民生命健康,國際社會和許多國家和地區都將非法持有毒品規定為犯罪並予以懲處。
3.《聯合國麻醉品單壹公約》第36條第1款(1961)規定,各締約國應采取措施懲罰故意違反本公約持有毒品者;《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公約》(1988 12 19)第3條規定,各締約國應采取可能和必要的措施,在國內刑法中將擁有麻醉藥品或精神藥物定為刑事犯罪。
根據該公約,約有30個國家將持有毒品定為犯罪。
雖然每個人都有持有毒品罪,但在不同國家,其行為構成是不同的。
例如,在波蘭和瑞典等國家,
將擁有毒品用於非法交易或運輸定為犯罪;而在希臘和土耳其,持有毒品用於非法交易和個人消費被界定為持有毒品罪,但對這兩種目的持有毒品罪的處罰卻大相徑庭。例如,在希臘,對持有供個人使用的毒品的懲罰是2至5年監禁;如果以交易為目的持有毒品,處罰為5至20年監禁;
另外,不管持有毒品的目的是什麽,都規定為犯罪,處罰是壹樣的,比如法國和瑞典。
4.根據以上,瑞典無論持有毒品的目的如何,都定義為犯罪,刑法也是如此。持有毒品是犯罪,所以,不管販毒,肯定是犯罪。
吸毒絕對是藏毒。根據上述規定,也應該是犯罪。
以上是個人觀點,供大家參考!
資料來源:中國大陸與香港毒品犯罪比較。
來源:姜敏,法律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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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鄭州曹景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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