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捏造並散布虛假事實,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情節嚴重(《刑法》第221條。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
2.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誣告陷害罪)。
3.侮辱誹謗: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4.釋放虛假危險物質罪。編造並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刑法》第291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壹條之壹發布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輻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故意而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