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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林資源政府回購基金管理辦法的若幹要求。

1.山地森林資源政府回購基金的設立應由具有合法資質的機構進行資質認定,並參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範進行管理。

2.政府回購山林資源基金應當專款專用,按照規定用於回購山林資源,確保基金的穩定和安全。

3.山林資源政府回購基金的收入主要來自政府撥款和捐贈,基金的使用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公開透明。

4、森林資源政府回購基金的使用應遵循“保護、恢復、合理利用”的原則,並對使用情況進行定期審計和公示。

5.山林資源政府回購基金資產應當進行保值增值管理,不得進行股權投資等高風險投資。

6.山林資源政府回購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資金使用檔案和相關利益的公開機制,確保資金使用的規範性和公平性。

7.山地森林資源政府回購基金應當註重與社會各界的合作和溝通,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山地森林資源的保護和回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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